问题 | 收养孤儿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
释义 | 收养孤儿需要的条件是: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6、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8、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9、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10、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孩子的手续是: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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