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1、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一、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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