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债务区可以不还,自然债权又称不完全债权,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的全部权能的债权,它是欠缺法律债权效力之一而产生的。自然债权本来是脱离法律之外的债权,法律不对之加以规制。但是,基于公平、秩序等方面的考虑,许多国家还是对之给予适当的保护。 自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权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受领权和道德上的请求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给付,则不得援用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自然债务的类型有: 1、法定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如诉讼时效以外的法律债务; 2、无法设定义务和偿还债务的人,如法律上对亲属对没有赡养义务的人而赡养所构成的债务; 3、违反法律规定的债务。例如法律禁止的赌博; 4、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