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诉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 合同履行地 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另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