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户口注销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户口注销分四种情况,即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入伍以及出国。其中: 1、正常死亡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医院死亡诊断证明;不是在医院死亡的,由单位村居出具证明,派出所要进行调查;殡葬证明;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2、非正常死亡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司法部门(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和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单位村居证明(三联单)。 3、应征入伍注销: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凭身份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也可凭分局下发的入伍人员名单予以注销。 4、出境、国定居注销:居民户口簿;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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