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产出资后房屋降价的出资人一般不需要补足出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房产出资的,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后,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房屋贬值的,出资人一般不需要补足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