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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
释义
    遗产继承纠纷立案材料:(1)提起继承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2)原告的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4)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5)法定继承要提供证明法定民法典律关系成立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或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6)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明: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交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的证明;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7)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明: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8)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一、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提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办理公正手续。
    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民法典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
    1、证明法定继承人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赡养父母及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3}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证明是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证明遗嘱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公正遗嘱的,应当提交公正机的公正书;
    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交遗嘱书
    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
    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四)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有关部门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五)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当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发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的,除应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六)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诉讼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及计算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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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8: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