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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在公司借款交个人所得税吗
释义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也发布公告,强调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普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税政策是什么?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A有5个股东,其中:3个自然人股东,1个有限合伙企业股东B(员工持股平台),1个股份有限公司股东C。
    有限责任公司A工商注册资本1000万元,3个自然人股东分别认缴出资1万元,实缴1万元,分别拥有0.1%股权;有限合伙企业B认缴500万元,实际出资500万元,拥有50%股权;股份有限公司C认缴497万元,实际出资2000万元,拥有49.7%股权,超出认缴出资1503万元形成资本公积。
    现因业务部门投标需要,财务部拟将有限责任公司A资本公积1503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注册资本为2503万元,各股东股权比例不变,各股东是否存在纳税义务?
    税务处理如下:
    1、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补充解释为仅限股票溢价产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此文不适用。
    2、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由于有限合伙企业B不属自然人,属企业,适用此文,故有限合伙企业B的自然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均不涉及纳税义务。
    3、根据《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3个自然人股东,适用此文规定,须由有限责任公司A按20%税率为3个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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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