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性留置和普通留置的区别 |
释义 |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在于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方式不同。质权是根据双方合意成立,占有在设定时移转,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可以在债权未清偿时行使,不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是依法直接规定成立,债权事先与担保物有牵连,标的仅为动产,需要符合法定程序才能实现,消灭条件是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拓展延伸 保护性留置和普通留置的区别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影响 保护性留置和普通留置在法律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保护具有重要影响。保护性留置是指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留置措施,其目的是确保债务的履行。相比之下,普通留置是指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的留置权。区别在于保护性留置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普通留置是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法律实践中,保护性留置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而普通留置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泛。保护性留置的实施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以避免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了解保护性留置和普通留置的区别对于法律实践中的当事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保护性留置和普通留置在法律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对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保护具有重要影响。保护性留置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相反,普通留置是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区别在于保护性留置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普通留置则是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法律实践中,保护性留置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而普通留置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泛。实施保护性留置时需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以避免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了解保护性留置和普通留置的区别对于当事人和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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