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量刑失衡有哪些表现
释义
    量刑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审判组织之间量刑的失衡;
    2、控辩双方参与量刑不充分导致的量刑失衡;
    3、被害人对量刑难以施加影响造成的失衡。
    一、刑事抗诉的法定理由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抗诉的法定理由规定是:存在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有影响定罪量刑可能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存在渎职行为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诈骗行为量刑标准有哪些
    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以上六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的,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7)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一、二、三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1:2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