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哪些是人民法院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 2、证明材料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9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98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