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截肢属于几级伤残 |
释义 | 关于截肢构成的伤残级别的标准如下: 1、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为6级伤残;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具体级别应当到伤残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1)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 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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