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传票的法律应对 |
释义 | 收到刑事传票后,可委托辩护人应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过期未上诉的、终审的、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及核准死刑或判处刑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有罪、无罪或证据不足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一、收到刑事传票后怎么应诉 收到刑事传票后,可以委托辩护人应诉。 下列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2004年7月26日发布、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7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95条和第208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结语 根据收到刑事传票后的应诉程序,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应诉。根据法律规定,已过期限且未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以及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此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也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法庭在被告人陈述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有罪、无罪或证据不足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九条 【追索权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及在提示承兑期间未提示承兑的效力】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二条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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