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拘捕的法律规章? |
释义 | 刑事诉讼中的拘捕,称为刑事拘捕。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拘捕的具体适用是:,(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章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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