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对方不拿传票怎么办 |
释义 | 当被告不接受传票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传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分析 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果对方不接受传票,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根据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时应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被视为送达日期。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进行公告送达,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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