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的费用减缓比例是多少 |
释义 | 法律分析:专利的费用减缓比例如下: 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个个人或者单个单位的,减缴前述收费的85%;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前述收费的70%。 可减缴费用,根据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减缴条件,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上属于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费用减缴的,需根据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类型,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律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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