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安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吉安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1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吉安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的受理条件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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