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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安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释义
    一、吉安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1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吉安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的受理条件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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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