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