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有: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即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亦称损益同销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