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债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目前尚未规定。从理论上说,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可以转让,当然也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但由于债权作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体现的只是一种未来将要获得债务人交付一定的财产或完成一定工作等的期待利益,债权人本身不能基于债权而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处分债权,很难使债权受让人实际占有债权,也很难使债权的受让人能够像支配动产那样实际支配债权,如果债权根本不存在,无辜的受让人必然会蒙受损害。所以,很多学者认为,债权原则上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但是如果债权能证券化、有体化、动产化,即可以通过存折、存单、凭证、文书、证券等表现出来,应收账款也是一种,因为应收账款还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登记还作为权利质押,债权与其依附的证券等凭证或载体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这些证券化、有体化、动产化的债权能为受让人实际占有或支配,则这些债权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种债权不是一般的债权,而是民法上所称的证券,因为该凭证与其所载明的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凭证除了有一般的证书所具有的证据作用外,对于权利的发生、保持、行使、转让都密不可分,故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何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二、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