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取得的方式而非债权。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强调第三人善意也就是不知情。而债权是特定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之下形成的,所以不能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