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投资企业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尚未领取的众多现金股利或创造利润。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空间,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除上述规定外,还应迅速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