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性治疗费。 (4)辅助器具装配费。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提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的配偶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最终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途径 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途径: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