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涉外结婚法律适用有如下相关规定: 1、结婚所涉及的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婚姻缔结地法律; 2、结婚所涉及的手续,只要符合前述已过法律的,均为有效; 3、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 一、涉外离婚怎么离 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没有约定的适用离婚手续机构所在法律,诉讼离婚可以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如何办理涉外离婚手续 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你也可以起诉离婚。华侨在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国籍国的法律。 三、国际仲裁法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综观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与实践,对仲裁国际性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 (1)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内国的,则为国际仲裁。 (2)以国籍作为划分标准。即当事人中至少一方国籍是非内国国籍的,则为国籍仲裁。 (3)以国籍、住所、合同履行地、仲裁地点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连结因素作为界定标准,只要上述连结因素中的几个或一个不在内国的,都是国际仲裁。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法国可以说是采用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典型国家。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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