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是 |
释义 | 以下的几类人可以成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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