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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公证需要些什么手续
释义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一)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证明。
    2、离婚证书原件(包括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公证机关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四)公证机关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五)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一、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一)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二)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二、起诉离婚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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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