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赠与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2、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3、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