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赠与怎么写 |
释义 | 婚前财产赠与怎么写:先写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名字,以及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内容如下:第一条:赠与目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第四条:合同的变更;第五条:合同的转让。本合同一式三份,最后是赠与人以及受赠人签章、电话以及签订地点。 一、赠与合同没有公证有没有效 赠与合同没有公证有效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免费将财产交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2、赠与合同的生效不以公证为基础,也不一定要公证; 3、但赠与人与受赠人协商公证,意味着自治,法律不禁止; 4、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赠与合同一经公证生效,赠与人反悔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但由于财产赠与只有依法登记才能转让财产权,只经过公证但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取得财产权。 二、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义务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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