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之间赠与共同财产可以吗? |
释义 | 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如果约定为一方私有财产,应当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后一方将动产赠与另一方,应当有有效的赠与协议,如果赠与不动产,应当将不动产过户,赠与方可以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 1.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而所谓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者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种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2.夫妻一方婚后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对方,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根据不同情况分析。 夫妻关系存续之间,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同时,从物理特性上讲,财产具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属性。夫妻一方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分要遵循《民法典》的规定。 3.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对方,要发生所有权的变更,必须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性质来进行。即: 动产物权变更=有效的赠与协议动产交付给受赠人 不动产物权变更=有效的赠与协议不动产过户登记到受赠人名下 4.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如果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否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起,至一方死亡、双方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期间夫妻的所得财产,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不能对共同财产的进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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