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银行交违章罚款需要本人去吗 |
释义 | 银行交违章罚款不一定需要本人,只需带罚单、现金或银行卡。交通违章包括超车、违反信号等行为。处理程序可接受口头警告、到指定地点交罚款或执行拘役。 法律分析 一、去银行交违章罚款需要本人去吗 去银行交违章罚款不一定需要本人去,只需要带着罚单就可以交纳;带着现金或者银行卡,有的银行可以现金也可以刷卡,有的只能可以现金交纳;不一定需要本人去,可以由他人代办(但请注意,到交警部门办理处罚手续需要本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交通违章的情形 交通违章的情形如下: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三、交通违章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违章的处理程序如下: 1.接受交警的口头警告即可。适用于被当场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 2.到指定地点交罚款。适用于出具了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处罚; 3.执行拘役。适用于出具了处罚决定书的拘役处罚。 结语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简单明了,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接受交警口头警告或到指定地点交罚款。交通违章行为需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应依法予以处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等,或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应当参照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办业务之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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