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和欠条在效力上有何区别 |
释义 | 借条和欠条的性质和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欠条是证明欠款关系。借条的诉讼时效从借款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不超过20年;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具之日起算,最长为三年。借条的形成原因是借款事实,而欠条的形成原因可以是多种事实。在法院起诉时,借条持有人较容易证明借款事实,而欠条持有人需要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法律分析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区别: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借条范例】 借条 今借到xxx(你的名)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于xx年xx月xx日还清。借期内利息为*%,与本金同时还清。 借款人:xxxxxxx年xx月xx日 说明:他人向您借款,他给你打借条,不是你给他打借条。这个借条最好是由他自己写。他自己若是实在不会写,应该找别人写,不能你替他写,因为这借条是在你这存放的,如果是你的笔体,以后他说你有填写或改动,你就说不清楚了。千万不要替他写,切记! 【欠条范例】 欠条 今欠xxx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定于xxxx年xx月xx日偿还,按照每月3%计算利息。 欠款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结语 欠条和借条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借条主要用于证明借款关系,而欠条则用于证明欠款关系。借条的形成源于特定的借款事实,而欠条则可以因买卖、租赁、利息等多种原因而产生。在诉讼时效方面,如果借条或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条的诉讼时效从借款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不超过20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因此,借条和欠条在形成原因和诉讼时效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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