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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则内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另外,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在1995.06.1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法律依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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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