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子女的继承权人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我国的这部法律规定,依法确立的收养关系和由此确立的收养亲子关系,完全等同于自然亲子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程序将领养子女带走后,这一身份才会丧失。此外,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一、非亲生女儿有义务给抚养费吗 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即亲生的。所以,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3、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4、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5、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6、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7、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三、在我国,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哪些条件? (一)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必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对财产生活已有适当处理。协议解除收养婚姻可按等级或公证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程序的,可按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的,可按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程序办理。符合解除收养程序,双方财产问题上也无争议,是可以解除的。 (二)当事人依法要求解除的: 在我国,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哪些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调节无效的,可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无法继续公共生活,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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