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区别 |
释义 |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和相邻性。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单一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问题。应注意者,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邻性,因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此所谓“毗邻”,不仅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 2、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尽管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也是物权制度,但其客体与物权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第四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有时也可以是不动产本身。笔者认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其客体就是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相邻各方应给对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实现、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或限制自己的权利。 二、相邻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即相邻关系是相邻权的请求权基础。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定义就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的。就像我们说的合同关系与债权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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