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绝对性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排他性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相对相邻权来说就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对所有权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3、完全性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是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4、永久性 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所有权的期限。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相邻权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一)、相邻权的概念及特征 相邻权指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两个以上主体 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包含建筑物)占有人或使用人。 2、相互义务 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而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 3、从属权利 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它随不动产(包含建筑物)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二)、相邻权的意义 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设定这种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有以下3点: 1、提高效益,促进发展 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的很大一部分涉及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相邻人行使权利时,一方面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应为对方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只有这样互相支持和帮助,双方对不动产(包含建筑物)享有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实现,从而促进发展。 2、减少妨害,促进便利 相邻权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如相邻宅基地通行权、相邻防险关系中的权利、相邻共墙关系中的权利、相邻通风采光权等等。确认和保护这些权利,有利于避免相邻各方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减少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生产生活质量,促进生产生活便利。 3、加强团结,促进稳定 不动产(包含建筑物)相邻权直接涉及相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这一权利,促进邻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照应,互为便利,就能使相邻人之间团结互助的友好关系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秩序长久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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