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过户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卖房过户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卖房过户所需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会发生变动,仅仅签订购房合同并不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需要准备好上述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卖方的义务,如果卖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产权是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卖房过户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房屋买卖中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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