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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公司的名义入股其他公司,有什么风险?
释义
    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房地产投资联营暂免征土地增值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为销售;公司内部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不征契税;债务抵偿免征契税;妥善安置工人减半征契税。
    法律分析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有承受投资风险的做法,不征收营业税。
    2、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要求,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公司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公司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公司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动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工人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动。
    4、(1)公司改革重组经过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2)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公司工人)承受注销、破产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公司全部工人,其中与原公司30%以上工人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人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公司全部工人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人合同的。
    结语
    以上规定,针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情况,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情况,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公司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动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工人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情况,应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动;在公司改革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对于公司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情况免征契税,对于非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工人的情况减半征收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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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4: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