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协议的规定,对案件是否予以受理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对应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拒绝受理该案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但是不得排除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七条 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仲裁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案件,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 仲裁机构应当拒绝受理下列案件:一、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二、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无仲裁协议;三、仲裁申请逾期或者超过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期限;四、案件太复杂或者不适合仲裁解决;五、仲裁机构无管辖权;六、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七、不予该仲裁机构实施仲裁裁决的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九条 仲裁裁决在下达之前,仲裁庭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受理案件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