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食品经营者在终止食品经营的时候,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手续,提交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的材料,提供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