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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暂缓收监的四种情况
释义
    根据《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怀孕/哺乳妇女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并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社会危险性,应当收监。当暂不收监的情况消失后,未执行完毕刑期的罪犯将被送交监狱收监。
    法律分析
    罪犯如果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时不被收监,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可参考:《监狱法》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拓展延伸
    暂缓收监的四种情况:法律规定下的临时监禁措施
    暂缓收监的四种情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告人的监禁进行暂时的延缓执行。这四种情况包括:一、严重疾病或残疾导致无法执行监禁;二、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三、年满75岁且身体虚弱;四、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全部赃款。这些情况下,法律允许对被告人的监禁进行暂缓,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秩序与稳定。暂缓收监是法律规定下的一项临时监禁措施,旨在确保公正与公平的司法实施,同时也体现了对人权和人道主义价值的尊重。
    结语
    四种情况下的暂缓收监是法律为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临时措施。这些情况包括:严重疾病或残疾、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年满75岁且身体虚弱、主动退赔全部赃款。暂缓收监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人权尊重,促进社会秩序与稳定。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平衡刑罚与人道关怀之间的关系,确保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妥善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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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7: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