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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委不得留置的情形
释义
    法律分析: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检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针对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在已经掌握部分犯罪事实或证据的前提下,有权在以下情况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案情重大、复杂;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被调查人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如果有其他可能被认定为妨碍调查的行为,监察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留置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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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5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