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合同生效要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定金合同生效要具备以下条件: 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 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定金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5、实际交付定金。 6、主合同有效。 一、定金的性质和种类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中有一个专用法律概念是“定金罚则”,指“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订约定金。订约定金的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指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房屋定金是一定要交的吗 不是。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的数额是如何确定 定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存款金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存款金额过大,存款的处罚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超过或者少于约定金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合同为实际合同,定金合同只有在另一方接受定金后才成立。定金罚款是指定金的处罚规则,即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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