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强制许可请求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或者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被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明显不具备情致许可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