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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2)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1)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2)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风险提示: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资料;2、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一)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二)非货币(现物)出资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1、实物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2、知识产权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1版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布图)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可见,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必将日益扩大。对于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评估作价。3、土地使用权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就现行的法律环境下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四点:①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②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③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④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有以下这些: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关于股东退股的规定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提示: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避免追缴不实资金的责任。多数公司成立时属垫资型,其公司注册资金是不实的,股权受让方也清楚出资情况,有必要明确约定注册资金充实责任由受让方负责。如果不约定清楚,可能出现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拒不付款,公司则要求你补缴注册资金。2、明确划清权利义务。大多数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资金、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除资本可以数字定量确定外,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无形资产均无法实施核定,所以股东在退出时必须明确划定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无形资产如何处置。3、约定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时间、金额和违约责任。实践中,大多数退股纠纷争议都是受让方不支付股权转让款,有必要将股权转让款支付金额、实践和违约责任具体约定明确,如管辖法院、律师费承担、违约金额等需要一一列明。
    对隐名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1、《解释三》首次明确了隐名股东的地位《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2、隐名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依据及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隐名股东和公司的内外部关系《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有哪些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一)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账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及该账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二)非货币(现物)出资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1、实物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2、知识产权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1版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布图)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可见,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必将日益扩大。对于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评估作价。3、土地使用权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就现行的法律环境下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四点:(1)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4)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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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