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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罪立案标准
释义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罚及立案标准,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公共财物的立案标准包括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年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止犯、从犯、被胁迫参与犯罪等。
    法律分析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要受什么处罚
    1、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与毁坏财物的数额有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罪立案标准
    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1、应当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处罚;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正当防卫超过限度、紧急避险超过限度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立功表现等,也可以从轻甚至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证据第七十五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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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8:3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