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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造不存在公司印章罪案例 -公章
释义
    法律分析:
    被告人张太富,男,54岁。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5年12月16日 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 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7年1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 事拘留,200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 公司印章于2008年10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3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日由修武县 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立新、成宾,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太富 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太富及其辩护人王立新、成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妨碍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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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