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生育保险征缴范围: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单位在交纳生育保险的时候,是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0.7%进行缴纳的,此时无论是女职工还是男职工,单位都是要为其缴纳生育报销费的。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要享受生育保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通常,女方缴纳生育保险,无论男方是否缴纳,女方都可享受保险。女方不缴纳,仅男方缴纳,则女方不能享受保险。若双方都缴纳,女方符合晚育(24岁后)且为初育,则男方可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假。 从产前检查费到分娩费,生育保险都可予以报销。分娩费用报销有一个上限,各地略有不同。以北京为例,在指定医院分娩的,一级医院最高可报销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三级医院2700元。 婴儿出生后,参保人员将婴儿出生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和其他报销凭证一并交给单位,由单位到社保中心报销。 女性休产假期间还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若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差额由企业补足。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