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户籍状况是否影响考生报考事业编制职位? |
释义 | 填报志愿时需注意,军校、警校及政治类学院对政审有严格要求,不录取有犯罪记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公务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6条,人民警察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 法律分析 会有一定影响,主要是集中在填报志愿上面,军校警校或者政治类学院有政审的院校对这种情况是不予录取的。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拓展延伸 父母户籍状况对考生报考事业编制职位的影响:就业机会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父母户籍状况对考生报考事业编制职位的影响一直备受关注。在就业机会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中,父母的户籍状况可能对考生的事业编制职位产生影响。由于户籍制度的不平等性,一些地区存在着对非本地户籍考生的限制,这可能导致他们在报考事业编制职位时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这种限制可能限制了考生的就业机会,使得他们在事业编制职位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解决父母户籍状况对考生就业的影响,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获得事业编制职位的机会。 结语 父母户籍状况对考生报考事业编制职位的影响备受关注。由于户籍制度的不平等性,一些地区对非本地户籍考生存在限制,使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需要在保障公平前提下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获得事业编制职位的机会,促进就业机会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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