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纠纷反诉如何提出 |
释义 |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一、离婚赔偿诉讼的内容是什么 离婚赔偿诉讼的内容如下: 1、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 2、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范围; 3、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4、有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5、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和方式: (1)原告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赔偿诉讼。 二、离婚损害赔偿应满足哪些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的条件是: 1、必须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 2、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时提出; 3、仅有一方存在过错,且受害人只能向其过错配偶请求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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