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撤销教师资格证的行为。只有撤销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撤销注册教师资格证、不予注册教师资格证,收回原发的教师资格证的说法,没有撤消教师资格证的说法。上述行为都有严格的界定。这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国家教育部授权下依照相关法规行使的管理权。该行为目前没有规定取消撤销或注册的条款。至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